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3/9/30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縣(市、區(qū))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區(qū)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的監(jiān)督,特別是在征收計劃、法規(guī)政策、征收補償方案、補償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jiān)督。
第四條 依照《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規(guī)劃等部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分別出具相關意見(含征收房屋范圍紅線圖)。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委托項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簽訂委托協(xié)議;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
項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摸底,并制作分戶、匯總摸底調查表。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摸底調查情況,參照住房保障部門公布的周邊普通商品房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或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預估價)匡算征收補償總費用。
第七條 市、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政府。本級政府召集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論證,并將論證過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及房屋征收紅線范圍進行公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八條 市、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對在公布期內收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梳理,對合理的部分應予采納,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及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報本級政府,由本級政府予以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市、區(qū))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九條 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市房屋征收部門設立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條 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qū))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qū))政府應當組織規(guī)劃、建設、住房保障、國土資源、征收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出具認定和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qū))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同時進行公告,公告內容需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調查情況進行核查、確認,并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市、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評估機構;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通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本級政府依照《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qū))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待《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后自行廢止?!稐l例》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規(guī)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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